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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之争议焦点剖析

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之争议焦点剖析——兼评《聚焦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分析》

2015-08-05卢跃峰

大成律师事务所

收藏,稍后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发公司)不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称广州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再审一案(以下称本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中国律师网”刊登了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写的《聚焦最高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分析》(以下称《聚焦》)一文。该文对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为广州地税稽查局是否越权执法问题;二为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问题进行阐述,现针对该文提出的争议焦点及其分析意见予以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一关于广州地税稽查局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的问题《聚焦》一文认为,本案中稽查局存在越权执法,其主要理由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即“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随后作者通过对“专司”一词涵义的文义、体系、目的解释,最终得出“偷、逃、骗、抗四类案件仅由稽查局负责查处,其他税务机关无权查处,且稽查局不负责偷、逃、骗、抗四类案件之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的结论。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固然包括上述所谓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甚至还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等。但该等解释方法均为学理性解释,并非规范性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不管其解释方法运用适当与否,亦不论其所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笔者仅在现有法律规范及执法实践的前提下分析地税稽查局的职权范围,而不作纯形而上的分析。

(一)从行政机关职责法定角度,广州地税稽查局对广州德发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属于其法定职责。《征管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也就是说,《征管细则》实际赋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具体职责的制定与解释权。因此,在理解《征管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时,应当将第

一、二款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才能准确把握其立法原意。关于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6号)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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