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禁令、十不准规定
教育部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及“十条禁令”纪律要求
一、“六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二、“六不准”
(一)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五)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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