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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早在1989年4月1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明确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尽管早就已有了对林权证的定性,林权改革过程却并不顺利,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到“两山”或“三山”并一山(自留山、责任山或统管山合并),再到三五绿化规划、林业二次创业高潮、全国绿化千家村、退耕还林等等,直至近几年开展的集体林权改革。目前,对于林权证的发放,实际上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随着《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起的施行,对于林权的认识,又发生了转变。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就逐渐地从原来仅自合同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债权方面转化到同时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之上。

近年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情形日益增多,由于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包括集体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方面的法律关系,还包括诸如外资并购方面等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而国有林权流转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现有政策限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并非本文考虑重点,所以,本文仅试图从物权法、外资投资和并购法律方面,结合如今的林业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逐层次地进行分析,希望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集体林权资产的主要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集体林权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以集体林权权利人就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以及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的拥有者。

解决了权利主体问题,那么就需要了解集体林权中可以流转的权利到底包括什么。现阶段集体林权资产通常主要包括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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