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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各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

(二)建设用地规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县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出租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设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国土资源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并办理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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