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房政发[2005]11号作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日期: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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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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