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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方案

烟台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白纸

一、为什么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作为特殊商品的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监管的酒类商品概念是什么

《办法》中的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品种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等,但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三、哪些经营者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商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如逾期未办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流通管理的载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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