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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国人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2014年4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与边疆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自治州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管理,有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外国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外国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停留居留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外国人到自治州旅游、经商、就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与外国人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期限、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为外国人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服务便利。

外国人在办理涉外审批事项时,有条件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证大厅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外国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条金融、教育、医疗、通讯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1—

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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