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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ⅩⅩ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ⅩⅩ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ⅩⅩ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

第九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在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或者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等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第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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