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格式精简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
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0/06/282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a点、b点、c点、d点、e点、f点、g点、h点、i点、j点、k点、l点、m点、n点、o点(含大治河口)联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
上述各点的坐标见本规定附件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主机额定功率750kw及以上拖轮;
(五)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六)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五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第六条以北纬30°33′33″,东经122º11′26″为圆心、2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警戒区。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极其谨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应当备车航行;
(二)禁止追越他船;
(三)在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主动避让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
非机动船禁止进入警戒区。
第七条主航道人工疏浚航道段内实行单程航行,限于吃水船舶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在抵达该航段30分钟前向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报告船位,并提前发布本船的航行动态。
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非限于吃水的船舶不得妨碍在洋山港主航道内航行的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八条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
禁止船舶在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内的通航孔航道内交会、追越及并排航行。
第九条通过东海大桥的外国籍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本规定附件二公布的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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