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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必要性、顺势性和重要性。要掌握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白法律赋予高等教育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依法治国《决定》它又将赋予高等教育更加重要、更加崇高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的定义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探讨、解决学校与教师、学生、社会四者之间的法律地位。

二、当前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

(一)高等教育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前面已经说过,法律把我国高等学校定位为“法人”。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些年来以高校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有关的案件屡现不止,例如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二)高等教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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