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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第6条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7条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校内表彰奖励项目

第8条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必须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必须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相衔接。

第9条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此类项目以设置部门的名义表彰奖励,不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表彰奖励。

第10条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包括常设奖和专项奖。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有“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教师”、“十佳优秀班主任”、“十佳先进工作者”、“十佳优秀中层干部”和年度考核优秀等。常设奖项一般一年评选一次。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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