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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认真贯彻金融学院党委(以下简称“院党委”)关于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先进、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学生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同学公认、勤奋务实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学团组织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于本职工作,热心为学生服务,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分为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社团组织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是指在院团委学生会担任副部长(含,下同)以上职务的同学。

班级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级委员会委员、班级团支部委员的同学。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是指担任院属各社团或社团性质组织副部长(或相当于级别,下同)以上职务的同学。

第六条学生干部分为主要学生干部和一般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同学。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长及团支部书记职务的同学。

社团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社团团长(会长)、副团长(副会长)职务的同学。

第七条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及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列入院级学生干部序列。

第八条院级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院级后备学生干部序列。

第九条院党委或授权相关部门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校、院党委、行政的政策、精神、要求,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学生表率;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学生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同学及所在班级,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学院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全体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听取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工作

(六)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七)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第十一条提拔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拟任职的上一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含,下同)以上;

(二)进入大学后,拟任职前未受到校、院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务。第二章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提拔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级别以上职务的同学除应具备基本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参加金融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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