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积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校园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女干部和从非中共党员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条例选拔任用。
(二)凡经学校正式发文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级干部的职务、级别
(一)处级干部职务分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和副处级纪检员、组织员以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可的非领导职务。
(二)处级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58周岁,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60周岁,必须免去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处级干部的任(聘)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四年;处级行政领导职务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任(聘)期。教学、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部门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任(聘)期。
(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的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但不规定任(聘)期。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科学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务基层,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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