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提高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加强对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五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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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实施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施行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立相应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工程质监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查处园林绿化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三)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工作。
(五)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督查各县(市)、上街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园林局交办的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工程决算时,应提交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出具的《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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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三)工程报建手续齐全,可研、环评、审批、立项、勘察、图纸会审、招标、投标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与资料完备。
(四)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例会。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工程的监理职责。
(六)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七)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八)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九)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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