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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

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2002年的《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

1、信念;

2、思想观念。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正如罗干所讲的,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就会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我们经常讲的一些法制笑话,归根到底都可以从“理念”上找到原因。过去我们都讲“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治理国家的方式、治理国家的理念,但是这个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规定性,谁也说不清楚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是“现代西方法治”,对此国外的学者们进行过阐述,中国的学者也作了研究,并作了一些概括,但迄今为止,无论西方学者们的阐述还是中国作者们的概括,都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缺乏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总体清理,并缺乏结合实际的变化,将法治的研究置于动态的泗礁,结果不是理论上以偏概全,就是脱离实践,独守一家之见,读者不仅对五花八门的理论感到扑朔迷离,而且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迷惑不解。从我国学者的研究当中可以看出来,“现代法治理念”这个名词,实际上含义不是很清楚的。同时,西方存在不同的现代法治模式和不同的理念,各种理念汗牛充栋,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我国的一些学者实际上对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或者说很不全面,却到处推行以偏概全,还以为是灵丹妙药的所谓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并将此作为衡量(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非的标准,结果把我们的思想搞乱。在司法理念上同样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理念中包含了西方各国一些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不加分析地引进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也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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