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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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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依法办案、理性办案、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们从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客观收集案件事实论据,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等方面总结几年来药品稽查工作,对案件查处进行以下法律、理性的初步探讨。

一、正确理解行政违法的主观过错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以无主观故意或不知情进行申辩。作出正确答复,办案人员首先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违法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违法构成的要素,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刑法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断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或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素。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故意或过失认定是极其重要的。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推定过错”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推定过错”,当事人如果要免责,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证明自己无过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便是这种情形,“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它行政处罚”。为了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维护用药安全,对主观无过错的认定,当事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己全面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可以”免除而不是“应当”免除,实践中的理解应为即使履行了应尽义务,还应根据其它情节,如社会危害性等来从严掌握。

二、必须牢牢把握证据的“三性”,科学客观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学的核心问题。真实性,作为案件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既要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要防止先入为主的职业思维惯性,注意收集否定该事实的证据,就全部掌握的证据,支持案件合法性的证据必须具有无可辩驳性。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与案内其它证据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进行综合分析,没有矛盾,使案件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它的形式要求,合法收集。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法特有的文书,也往往是案件查处的开始,检查时要围绕存在的疑点收集物证及票据等书证并作好记录,拍摄现场获取视听资料,及时作好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至此证据链己经形成。收集证据要注意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即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具备作为定案的资格或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比如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但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了解案情,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真实意见。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可信、可采、可靠。如异地调查材料,药监部门协查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查询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弱甚至无证明力。法定机构检验报告书是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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