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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粮食部门实际,现就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管粮,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调动积极因素,建成纪律严明、勤政高效、优势互补、灵活机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真实有效,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三、体系框架

市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的执法工作人员由市局、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军粮供应中心、市内四个粮食分局、局属四个粮食储备库中,经过专门培训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平时在各自岗位上工作,遇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时,服从市局的安排,参加统一的监督检查活动。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建立专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四、主要职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监督检查的;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3.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4.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五、运行机制

局属单位中具有监督检查资格的人员平时在单位正常工作,遇有以下工作任务时,按市局的统一调配参加监督检查。

1.遇到“主要职责”中所列情况时;

2.按市局要求开展市场信息搜集整理及调研工作;

3.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的其它工作

六、联动机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既是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执法基础和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执法力量的作用,及时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情况可采取联动执法机制。

1.对重要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同时展开,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

2.市局要求某个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市局安排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3.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请求市局配合其所要进行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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