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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司法权对诉权的侵害与救济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范畴属于私权利。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力。通常,诉权只同司法权发生联系,产生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诉权与行政权也会产生直接的联系,如行政争议中的行政终局管辖案件以及民事争议中被司法解释或通知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诉权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种公权力,确实显得无力,一旦发生对抗,诉权利先受损。权利依赖救济。如不能对诉权实施救济,就不能完整的实现司法权公正和行政权公正,其最终结果是损害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和法治精神。

一、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对诉权的影响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是人类国家制度发展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两种权利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使社会公正得以保障。诉权是依附于司法权而发生的,没有司法审判,就没有诉;没有审判权,就没有诉权。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行政权、司法权对诉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如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这是由其自身的特征和时效需要决定的。同时,这两个委员会的组成和审理方式,已实现准司法程序,即有了双方抗辩权和合议裁决权。还有就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裁决终局行为,使行政权的政策性规定被司法权接受,如落实政策行为和实践中难以起诉的地方政府强制农民种、养殖行为,以及城镇不规范的强制拆迁等工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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