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开展居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权利,具体
体现在“四个民主”上,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充分开展居民自治,根据社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每一小组为单位,推选二至三名有选举权并居住本社区的居民为代表。
二、每年度6月份、12月份,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向居民代表汇报社居委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居民、社区单位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全年共召开4次协商议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汇报社居委工作;组织议事会成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讨论议定社区内阶段性工作目标;听取协商议事会成员对社区建设提出的重大问题意见和建议;对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四、定期实行居务公开。一般的社区事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0号;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在公告栏、宣传橱窗、及时公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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