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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1997年5月国家科委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推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动员成千上万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的推广应用,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国家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为“年度计划”。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省部级推广计划”,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方和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计划”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征集、评审、发布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年度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投资方向,推荐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三、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广计划”实施与发展的政策、规章;

四、围绕“推广计划”的实施,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和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等推广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监督和检查“推广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表彰、奖励和国际合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方推广计划;

二、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三、结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配合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各项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协助国家科委对推荐的指南项目进行评审和本行业技术依托单位的管理;

五、配合地方科委组织实施“年度计划”项目;

六、组织行业性重要推广活动;探索和培育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9390字,当前显示14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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