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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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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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