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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双强六好”(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党组织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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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堡垒。

第三条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抓巩固、规模以下企业抓拓展、有党员的抓组织和工作覆盖、无党员的抓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覆盖”的思路,动态保持规模以上企业党的组织全覆盖,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区域、职工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人群聚集的重点商业楼宇(市场)实现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全覆盖,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率到2012年年底达50%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60%以上,单独组建党组织的企业每年递增1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中党员比例到2012年年底达3%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5%以上。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50人以上、loo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及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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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和企业发展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条党员不足3人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与其他党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区域性党组织的“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企业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要积极为所覆盖的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至j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入。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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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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