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教育局直属
(讨论稿)
为激励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校长队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从201*年起,在局直属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试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http://www.bsmz.net/)
二、基本原则
1、职业化原则。校长身份由行政干部身份逐步向职业身份转变,把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岗位而非行政岗位,并实行岗位特别津贴。
2、专业化原则。校长的职业应有专业性且不同于教师专业,校长职级的评定及校长职务的聘任除其他条件外,应强调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校管理能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要求。
3、事权与人权相互兼顾的原则。去行政化后,还暂时保留行政级别的情况下,一定职级的校长的任免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经济利益独立化原则。校长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发放与管理,校长享受职级工资后不再在任职学校领取任何津贴、补助、奖金及福利。
5、任期合同制原则。取消校长任命制,面向社会聘任校长,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管理,依合同实行任期考核并决定是否续聘。
6、重能力、重业绩原则。校长职级评定的条件,重点在能力与业绩。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
1、《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校长……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1999年第三届全教会《决定》。“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体制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责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4、国务院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4条:“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
5、人事部、教育部2003年9月《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第8条“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第9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第10条“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6、省委、省政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6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7、省教育厅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4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8、20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020年)》中明确:“逐步取消各类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克服行政化倾向。”
9、**省2007年8月下发的《**省建设教育强省“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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