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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与社区发展一

居民自治与社区建设

班志鹏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居民自治是新时期社区建设的必然要求,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可以有力地推进基层政治文明建设。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普遍存在着居委会角色错位、参与不足、资源匮乏、法制滞后等瓶颈问题。未来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应该针对这些问题探索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居民自治社区建设问题一、居民自治在新时期社区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社区是一定地域空间内居民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共同体,是城市构成与管理的基本单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最前沿。和谐社会是由成千上万个文明和谐的社区所构成。和谐社区应该是民主法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生态、社区与群众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

所谓社区居民自治,就是社区居民群众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结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的居民自治。在和谐社区建设上,要把扩大社区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合力作为根本环节。在中国大陆,社区建设的概念是民政部于1991年5月首次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在城市广泛

开展社区服务,但它又难以包含政府希望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所要承担的职能,于是民政部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并力图以此去开拓民政工作。随着我国城市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市的社会问题及服务、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建设作为民政部门的一项工作被纳入议事日程[1]。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而“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扩大基层民主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城市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建设改革实验中出现的一种社会整合导向。它不同于社区建设中的强化基层政府功能“行政导向”,而是强化基层社区的功能,主要通过政府下放权力,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并通过这一组织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社会整合,并形成“社区制”社会。从理论上看,所谓“自治”,是指“民族、团体、地区、基层组织等除了受所隶辖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或指导外,对自己所辖区域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具体到“居民自治”中,自治性是指居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2]。

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由我国当前的国情决定的,对于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社区居民自治是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的选择。行政导向型社区建设的前提是政府具有强有力的财力作为依托,能够通过强

有力的基层政府整合社会。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上海浦东新区该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全国来看,城市社区普遍存在财力资源不足,人力资源富余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上海的行政导向型社区建设,而是只能通过社区居民自治,构建“社区制”社会,充分开发富足的人力资源,为社区建设提供可持续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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