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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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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民法典/债法/债法总则/侵权法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一、引言

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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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等)、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2]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在现有的官方和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或者建议稿中,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没有债法总则的编制,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多有债法总则的设置。这种不同大体反映了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不同主张。同时,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虽然都有债法总则编,但是关于债法的总体安排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安排上,即侵权行为法是安排在债法的体系内还是独立于债法体系,学者的建议稿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的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同样关系到设立债法总则的实质性意义问题。债法总则的设立与否直接关系到整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学界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本着争鸣的原则,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探讨,笔者不赞同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关于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也不赞同侵权法分立出去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应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具体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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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法总则的设立是编纂民法典必须进行的作业

从法典编纂的技术角度看,设立债法总则,就是在各种具体的债之上,将各种债的规范加以抽象和提升,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具体债的一般性规范。这种适用于各种债的一般规范体系就是债法总则。从这一点来看,应该说设立债法总则是法典编纂必须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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