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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发布单位】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1999]32号【发布日期】

1999-05-11【生效日期】

1999-05-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鲁政办发〔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摸清底数,切实做好资金的筹集,坚持执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各级财政要优先、足额把这项资金列入预算,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要根据当地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保障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以及转业训练费用的标准,按照“三三”制原则,安排好失业保险调剂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确保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他们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今年上半年,各地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对进入中心按规定应发而未发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进中心协议)之日起,补发其基本生活费,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把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要建立有关台帐,严格领取手续,按月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骗取、冒领行为,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象。对发生问题的,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二、规范中心运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严格按照鲁发〔1998〕8号文件和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下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企业要补办有关手续。企业职工要随下岗随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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