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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司

民政部

人事司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人劳字。2010。11号

关于举办遗体整容师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

裁判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加强民政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提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根据2010年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民职鉴发。2010。10号),经研究,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决定于2010年5月上旬在北京举办“遗体整容师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条件

申报遗体整容师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的人员,条件如下:

1

(一)具有本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掌握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要求;

(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相关竞赛活动,完成组织安排的执裁工作,同时按要求配合协助进行赛事的组织筹备工作;


(未完,全文共1593字,当前显示5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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