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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运用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四日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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