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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甲、乙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并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在我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及歉意,这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又必须且应该按照本案真实的面貌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及具体规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因为,只有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承担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才是对本案所有涉及家庭与人员的公平交待。

基于以上出发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法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正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在分析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应当分别对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

在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上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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