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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新)

交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交通量预测和工程技术研究情况,计算项目的费用和效益,通过多方案论证,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必要时,财务可行性)作出评价,为项目建设方案的比选、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分为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整体的角度研究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以判断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财务角度,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凡收费的公路项目应同时进行财务评价。

第四条国民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结论均可行的项目,从经济角度看应予通过,反之予以否定。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某些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交通意义的公路项目,若国民经济评价结论可行,但财务评价不可行,可重新考虑方案,或提出相应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在财务上具有生存能力,必要时进一步说明建设的必要性,不再考虑财务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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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范围对应一致的原则。国民经济评价只计算项目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同时对项目外部效果进行定性分析和描述。财务评价除计算项目的直接收益和直接费用外,还应计算与项目有关联的服务、开发等经营性设施所发生的间接收益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有项目情况”与“无项目情况”(作为“基准情况”)对比的方法(简称“有、无比较法”)。“有项目情况”是指实施拟建项目后,相关路网将要发生的情况;“无项目情况”是指不实施拟建项目,相关路网将要发生的情况。

当现有相关公路拥挤度大于1.0时,宜用“无项目情况”作为“基准情况”。“做最少情况”是指用最少的投资来改造现有相关公路,使其能在最低服务水平下维持车辆通行的路网情况。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采用动态计算方法。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公路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运营期按20年计算。财务评价的运营期应根据项目特点或投资协议而定。对于内资项目和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财务评价运营期取项目要求的贷款偿还期;其它经营性项目运营期不应超过30年。利用外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评价运营期按《利用外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方法》确定。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使用影子价格,计算期内各年均采用基年(开工前一年)价格,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财务评价使用财务价格,对于价格变动因素,在进行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分析时,宜作不同处理。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各年均采用基年价格,只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进行清偿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除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化外,还要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一般只考虑到建设期末。

第九条国民经济评价所采用的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影子工资、贸易费用率等通用参数,应以国家最新发布值为准。预可行性研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直接选用国家公布的产品(服务)影子价格及换算系数;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主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应由项目评价人员按统一规定的测算原则和方法自行测定。财务评价参数宜根据投资协议或可能投资方的通常要求确定,并应保证其合法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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