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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云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摘要:20世纪80年代,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迅速发展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加快现代农业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创新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法制化阶段。对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寻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和趋势。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云南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一些专业合作社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在入户农户的数量、入社社员、产业分布和服务内容方面需要合作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上看,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的特点和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设立;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具备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的治理结构;制定合作社章程,并在其中规定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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