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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楠溪江渔业的出路何在

[论文关键词]楠溪江渔业资源公共品产权[论文摘要]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的楠溪江曾以其优良的水质、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引人入胜的旅游风景而闻名天下。但是随着作为公共物品的渔业资源不断被过度开发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完整性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历过分段承包和整体承包都失效的处理办法后,究竟什么才是楠溪江渔业的出路。究竟怎样的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所存在的悲剧问题。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3733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2333公顷,长度250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4人以518万元获得12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生态损失。2001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农业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30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成本,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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