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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市

一、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市的灵魂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什么是法治”这一问题,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对于“法治”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国已进行过多次各式各样的沦战。对法治之义的把握及其价值界定、法治化模式与道路的探索和追寻都体现出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精义和理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最紧要也是第一步的工作是解说“法治”。

(一)对法治及其理念的认识

早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作过经典性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巳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足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种解说,既有概念上的缜密分析,也有理念上的价值诠释。在中国,整个80年代法治问题的讨论是在中国社会步入全面改苹的背景下进行的,对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使对法治的理解逐步接近法治的精义利内核。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人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汇案,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法治再次成为热门活题。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山,是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一次伟人飞跃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也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十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利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只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止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对法治的认识,不仅在对法治内涵和精义的把握上,而且表现在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概念的延伸与扩展。一个健全的法治理念在明了法治的精义之后必须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构成或标志做一回答。因为这种回答,不仅是对法治精义的拓展,而且是对法治及法治国家的一种设计和构想。90年代以来,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或标准。对于此问题法学界讨论的很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统而观之,主要有以卜儿方面:

第一,实行民主政治。民主与法泊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民主意味着任何权力都不是无限,无所制约的,而法治则意味着法比任何权力都更有权威。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需要法治、支持法治,同样,法治必须保障民主、支持民主政治,使民主不可侵犯。现代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既要实现“民主法制化”又要作到“法制民主化”。一句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从实体上看,应当充分体现现代法的精神即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伸张社会正义,善待公民权利,达成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等等:从形式上看,“良法”应是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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