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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

[摘要]当前学界已经经对于刑讯逼供题目入行过剧烈的讨论,也提出了良多遏制刑讯逼供的对于策。但这些对于策大都从规范侦察程序的角度动身,而我国在“侦押1体化”的制度之下,侦察程序缺少监视以及束缚,这些对于策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势。笔者从1个新的视角动身,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1原则适用于对于“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了刑讯逼供。

[关键词]刑讯逼供;举证责任;侦押1体化

本文来源于免费,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职员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使用肉刑或者对于其入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非人道行径‘¨。这是1种有背人权的取证法子,是1项令世界各国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制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划定:“对于任何人不患上加以酷刑,或者施以绚烂的、不人道的或者欺侮的待遇或者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103条以及《刑法》第2百4107条都是针对于刑讯逼供的划定,而且其非但严禁“刑讯逼供”,还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职员划定严肃的刑事责任。绝管如此,刑讯逼供这类古老而又蛮横的诉讼手腕在法治的时期违景下仍禁而不止,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以及变相刑讯存在。刑讯逼供的题目已经经早就诱发法学界的留神,且学界已经经对于刑讯逼供题目入行过剧烈的讨论,分析刑讯逼供的发生原由,以求就医之方。遗憾的是,学界对于刑讯逼供这1顽疾开出的药方大都从规范侦察程序的角度动身,而我国执行的是强迫机关以及侦察机关1体的刑侦制度,侦察程序缺少自我束缚机制以及监视机制,这些药方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势。笔者在此,以1个新的视角探究遏制刑讯逼供的对于策,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之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1原则适用于对于“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了刑讯逼供。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由分析

本文来源于免费,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笔者以为,造成刑讯逼供的原由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后进的思惟理念,2是法律制度的缺点。

(1)思惟理念方面。任何1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惟以及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屡禁不止,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点迟迟不能予以填补,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惟以及理念还没有患上以肃清。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思惟理念方面的原由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罪推定思惟的影响。久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普遍以为是受封建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惟以及长时间以来“左”的思惟的影响[二](p三一八-三一九)。在封建社会里,执行的是纠问式诉讼,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祖先为主地推定为有罪,刑讯逼供现象在相称长期内1直正当地存在着。解放后,绝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制止,然而,我国法律至今未明确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思惟照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疑罪从有”的思维长时间存留,且以巨大的惯性摆布着办案观念。这是刑讯逼供患上以发生的思惟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旧难以禁尽的主要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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