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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

关键词:法律解释学/法律方法论/法律智慧

内容提要。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方法论是实用性学科,为吸引学者们关注现实、关注读者的需求,应把更多的研究志趣集中于具体、把法律方法论的工具性展现出来。对法律方法论命题的论证务求翔实准确,但在结论的表述上务求简练、明晰。研究者应设法增大理论的可接受性,以方便学者与实务法律人的沟通、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理论作品的读者越多,所产生的影响力就越大。

方法论是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一种理论形态。西方哲学在走完了本体论、认识论后,出现了方法论。方法论的出现意味着理论研究出现分道扬镳两种理路:宏大叙事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性的细节描述与论证。方法论不属于那种宏大叙事的研究,理论的实用性得到了张扬。因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一种印象:坐而论道、清谈附雅不属于方法论研究,研以致用是方法论的标记。然而“,法律方法论一定是实用的”观点只是一个应然的推论。纵观我们现在的方法论研究,宏大理想、高深莫测仍然是它的显著特征。许多研究只不过是把哲学层面上的宏观理论搬到了法学领域。虽然法律方法论属于实用性学科,但它毕竟不是实践本身,仍然是理论形态。所以,在研究中存在一些本体论和宏观理论也属于正常。正像法学本身属于实用性学科,但是也存在高度抽象的一般理论一样,法律方法论也有自己的宏大叙事部分,离开这一部分法律方法论的体系就不完善。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相对于文学、美学、历史等学科来说,法律本身的工具性极强,这就使得法学也应该是实用性的。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才能与法律的实用性相匹配。法律(学)中的规则、程序、原则,权利义务、职权责任,本身都属于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法律方法论就是要研究对这些工具如何使用的方法。与一般单纯研究法律价值的学科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法律方法论要研究法律及其价值实现的技艺。

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两种蜒究志趣

在以法律解释学为代表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有两种志趣值得我们沉思:一是从具体到抽象化(由零散到体系);二是从一般到具体的努力方向。这两种研究方向都始终贯穿一个问题:法律解释学或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是为谁服务的。对此我们不好进行简单的回答,因为所有的理论研究都是为实践服务的已经有了定论。因而,对此问题的直接表述还是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较为贴切:法律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市场在哪里。读者群究竟是哪些。这是对所有研究者来说都应该具有的明确意向。

(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抽象化、体系化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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