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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建设下有限政府的构建初探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而这个有限政府的建设也有赖于行政法制的完善。因为政府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的完善都需要受到法律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制约。

【关键词】

行政法制建设;有限政府;构建

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在我国数千年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利用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分配,试图通过大规模的政府干预创造出比市场经济高得多的生产力。但是,这种干预的结果不但没有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反而使得政府的效率低下,机构重叠。因此,市场经济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同时,有限政府的构建有待于行政法制在制度上提供保障。所以,如何在行政法制建设下构建我国的有限政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并且,随着入世的成功,我国还重新调整了行政法制的走向。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1)我国相关行政法律的颁布

1989年,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做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03年在内外因的共同推动下,《行政许可法》出台了。它不仅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且,《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第一部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的法律,在世界上也是第一部。近十多年,我国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重要法律、法规,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有法可依。

(2)入世后,我国行政法制的新走向

在入世后,我国依据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国所作的承诺,及时采取了立、改、废等积极措施,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洗。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速立、改、废,确保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第二,加大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三,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统一的行政程序。第四,进一步理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第五,通过修改国内立法,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第六,通过国内立法,迅速地完善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标准。

二、我国有限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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