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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经济分析范式——兼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经济分析;利益平衡;激励机制

内容提要。从法经济分析的角度解释,著作权法是维护创作者与投资者经济上诱因的制度工具,虽然其客体作为无形财产,具有不同于有体财产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仅体现在法律构造的具体设计上,而不能推翻法经济分析的基本预设。法经济分析中的事前分析与边际分析,以及对理性人假设与财产权功能的正确定位,都有助于使著作权更好地融入现有成熟的财产权这制度中,而不是仅仅因客体的特殊性而主张将著作权与传统财产权分离。动辄以利益平衡解决著作权法中的问题,不但无法实现平衡目标,还将导致著作权制度在效率上的缺失。

一、引言:方法论选择中的争议

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有学者断言,著作权法是法经济分析的天然领域。[1](p325)事实上,法经济分析也确实成为了著作权法以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主流解释方法,这一方面是因为法经济学本身有着极强的解释力,其分析对象早已涉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另一方面是由于著作权产业的日益繁荣,著作权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在经济增长上的功能愈发突出,因此暗合了法经济学的价值定位。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方法论决定了法律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法经济分析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主要得益于著作权产业的发展,著作权产业的投资者逐步成为推动著作权法变革的主要力量,也使著作权法在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经济效益。然而,如今著作权法的效益主义取向正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其中既有来自法经济分析内部的争议,也有来自其他方法论的批判。首先,内部争议针对的是适用法经济分析的局限性,认为产权化提供的激励只能产生有限的积极效果,如果不加节制,一方面会提高接触信息的成本,给消费者带来无谓损失,最终增加创作新作品的成本;另一方面会导致著作权产业内部出现寻租行为,在片面提高著作权人收益的同时,也转移了本应用于其它领域的资本,使社会整体收益受损。其次,外部批判针对的是适用法经济分析的合理性,认为法经济分析过分从经济上衡量制度价值,已经开始阻碍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原本只具备有限垄断属性的知识产权,正转化为一种控制信息的手段。因而著作权法应抛弃经济思维,以巩固自由表达和社会民主为其立法目标。[2](p288)一方面保证表达的多样性,使自由表达不会因创作源泉的枯竭而消逝,另一方面维护表达的独立性,使自由表达不会因市场偏好和强势阶层的意志而扭曲。

无论是来自内部的“社会成本说”,还是源于外部的“自由表达说”,从法律构造的角度看,都试图以“平衡”作为阻止权利扩张的理由,认为著作财产权的扩张打破了著作权法原本应该持的利益平衡。在现有著作权与知识产权文献中,“平衡”学说几乎无处不在,①其之所以能赋予著作权以正当性基础,是因为“平衡”、“公平”等已经成为一种符号语言,其中蕴含着法律制度的公理,使所谓的“利益平衡说”在建立时就拥有了语境上的优势地位,因此也常被写入相关立法与国际公约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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