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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经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办事处、乡(镇)和县直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委管理、党的关系在中方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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