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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医科大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服从门卫管理,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许可方可进入学校,学生晚间23时后返校须凭学生证在门卫登记。

3、严禁翻越围墙、大门和破坏围墙以及使用他人证件、无效证件等潜入学校

4、携带公共财物出学校,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在门卫登记,携带私人财物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门卫有权查询,对可疑物品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5、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和管理,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二条公共场所及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1、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本校人员开放的群众聚集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花园、绿化区、商店、食堂等场所

2、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求各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3、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申报制度,大型活动须在举办的三天前将安全保卫措施报告保卫处,并接受监督指导

4、所有公共场所举办各项活动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及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公安保卫人员,保卫处负责维持治安秩序

5、不允许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游窜

6、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校园内禁止私人持有气枪、猎枪等枪械。

7、严禁酗酒、赌博,严禁出售、传播、制作淫秽物品和违禁书刊;

8、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院内摆摊设点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服从管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和擅自变更经营地点

9、不得在校内公共设施上任意刻划、涂抹。张贴物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部门的布告、通知等。

第三条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要妥善保管公私财产;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3、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第四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治安由宿管科负责管理,保卫处指导、监督

2、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宿舍门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纸张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电炉、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4、严禁在宿舍楼起哄、闹事、酗酒等

第五条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各类消防设备器材由总务处房管科负责检查维护,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3.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灶等,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给予处处罚

4.学校内不准燃放爆竹,学生宿舍内不得燃烧物品;配电房、实验室、木工房等要严格操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严防火险、火灾事故的发生

5.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进行,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6.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或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1、骑自行车进出哨位应下车推行,学校内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机动车辆进入学院应减速行驶,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20公里,不得鸣放喇叭,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2、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需须换校内通行证,一般不允许在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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