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的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四条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条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外卖电瓶车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服从指挥,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六条禁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许可的除外)进入校园。
携带大件物品或车载物品出校门者,必须凭《浙江农林大学物资准迁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卫执勤人员有权对离校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并交学校保卫部门查处。
第八条23时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节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一条尊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第十三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
第十四条举止健康文明,不得有伤风败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任意涂抹刻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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