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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引导原则论文

摘要。我国在加入wto后,证券业面临着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的挑战,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证券业自由化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又有可能对其形成障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市场原则、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协调化原则,以更好地保障证券业自由化发展。

关健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业自由化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是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多边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内容,其自由化也是wto所倡导和推进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部分。我国在加入wto后,证券业的自由化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但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尚存在一定的滞后。证券业的自由化发展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但行政色彩过浓,过度管制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又有可能成为其障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既要适应wto关于证券业自由化的要求,又要防范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证券业自由化的发展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变革。正如刘剑文教授所提出的,这种压力与来自wto规则的直接要求即“消极义务”相比,可以被称为回应竞争压力的“积极义务”。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民众心理、法律文化等相适应,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wto的要求,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指导原则。具体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固然重要,但对原则性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会更有意义,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指导原则,埋头进行具体制度的改革,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事倍功半,积极效果相对抵消的缺陷。本文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的指导原则为:

一、市场化原则

囿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历程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思维,行政色彩过浓,政府干预过多是我国证券监管的主要特点,许多本应由市场支配的事情被不当地置于政府的行政控制之下,如股票发行额度的确定和分配、股票的发行价格、对证券市场的人为分割及上市公司的确定和审查等,政府的意志都起了决定性作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中亦有不少过度考虑了证券市场的安全目标,或实质上是部门维护其既得经济管理权力的法律规则,对于这些不符合市场化原则的法律规则,要废除或加以修改,使之成为真正市场化的法律规则。wto体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市场经济模式,推动贸易自由化为己任,中国已经入世,理应加快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以市场为主导,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并将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推崇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渗透到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去,自由、效率的法价值决定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只有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闪现自由、效率的法价值的光辉。

按照政府监管机关参与市场的程度与证券监管的手段,可以将证券监管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管机关不直接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机关主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着力于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来解决证券市场失灵的问题.以超然的姿态来监管证券市场,采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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