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
****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
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未完,全文共1670字,当前显示5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