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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的调研报告

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三分建设,七分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得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城市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主观认识上的误区,在城市管理的工作实际中,容易把地位同等重要的两对矛盾误认为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

,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重执法实体,轻执法程序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内涵与形式的关系,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前提,程序法是实体法贯彻的保证,两者相互适应,缺一不可,有什么样性质的实体法,必能有与其相适应的同样性质的程序法规,两者是“姐妹篇”关系,马克思曾精辟地论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和影响,广大城管队员程序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乱,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另一方面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规定不够严谨,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案不规范,违规调查取证、执行不当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城管队员的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城管队伍文明执法的形象。由此可见,重执法实体,轻执法程序的认识是不妥当的,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二、重执法效果,轻执法过程(技巧)


(未完,全文共1967字,当前显示6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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