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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

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

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监督过程不扎实。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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