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调研对策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则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生效实施近二十年时间了,但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仍面临着一
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实践中仍在试点摸索,相关理论也不够成熟。因此,重视和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路径和方法的研究,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活动合法、公正地开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路径和方法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最高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它明确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监督形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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