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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强农村群众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构建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将我县作为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该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龙支公司)共同承办。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推动、民政主办、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方式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本县范围内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用于日常居住且正在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保险合同由县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统一签订,保费数额由县民政部门同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一是两年(含两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是附属建筑物及装潢、室内财产、室内附属设施(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三是房屋漏雨;四是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间;五是独立于生活住房之外,专门用于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店面、作坊;六是正在建造的房屋;七是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二)保费标准、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每年保费8元,其中农户交费2元、政府补助6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为每户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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