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和蓝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的考核按本方案进行;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主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相同项目的考核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全县重点项目考核日常工作由县重点项目办负责,季度、年度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办、县重点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第三条考核项目投资额由县考核办、县统计局认定,税收任务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考核办认定。
第四条考核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考评、年终总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重点项目投资额和税收(地税、国税)完成情况。
第六条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县考核办和县重点办每月月底按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在建项目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出具投资额证明;
2.属于外商(私营)企业主自主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投资商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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