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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自愿参合与大病统筹

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曾被世界卫生组织给予高度评价,被誉为“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1]。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在农村合作社基础上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随之大量出现。为此,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对我国农村采取何种医疗保险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自2003年试点以来,已取得了巨大成效,为农村卫生工作带来了希望。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在制度执行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影响着农村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笔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旨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借鉴。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资金来源结构单一,数额明显不足新农合强调由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但自2003年新农合实施以来,资金来源结构单一、数额明显不足已成为其运行的一大难题。新农合运行初期,中央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参合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补助金,地方财政也提供不低于10元的配套补助,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2008年3月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8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20元。虽然新农合补助标准有所提高,但因部分地区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以及当前农民看病需求相应的提高,新农合资金数额明显不足,筹集水平还很低。

1.2不能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新农合自试点以来,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因家庭贫困未能参加新农合,因医疗费用太高而不去医院就医或需要住院时放弃治疗的现象非常普遍。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2003年我国农村两周就诊率达到45.8%,比1998年提高了12.6个百分点,2003年我国农村的自我医疗比例为31.4%。这说明农村的自我医疗比例相对较低,但未就诊率却在提高。由此可见,农村居民放弃治疗的现象比以前更为普遍[2],“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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