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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保法制化的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国家型向市场经济型的转变,也初步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法制化的推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主体权利的获得;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意义

1.现实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社会保障对政府而言是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是通过立法的行为把这种保障功能上升到法律地位,以法律的权威保障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利于维护和改善被保障对象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对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以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2.法理基础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丧失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逐渐达到公约权利的充分实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确认,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国家有责任去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义务去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逐步实现。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两条修正案的增加,标志着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有了宪法基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再次强调,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发展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围绕社会保障改革实践立法也随之发展起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各领域均出台了相关法规或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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