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负担
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似一声春雷响彻在中国辽阔的大地上空,对九亿中国人民来说,没有什么听到这个消息更高兴的了,人们将永远记住这一天。可是通过笔者对江南某省g县s镇的走访了解,我有喜也有忧。
喜的是,第一,农民确实减了负。s镇是一个山区农业小镇,人口22000余人,耕地8800余亩,2003年人均纯收入2600元,2004年的财税总任务112万,其中农业税51万多元,根据g县农业税今年减免50%,两年内取消的规定,s镇农民可减负25万余元。第二,农民确实得了实惠。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该省的粮食直补政策,农民种植优质水稻,每亩可得10—25元,全镇农民直接可得到10—20万余元。
忧的是。第一,负重加剧的镇财政。根据g县年初下达给s镇的财税任务,在2003年的基数上提高了22%,农业税虽然对农民减负50%,但镇财政要完成的总任务数不能变。相对于上年来说,在g县对s镇转移支付不变的情况下,s镇财政要多完成47万余元。第二,“空空荡荡”的镇财政对负担的转嫁。早已是负债的镇财政,现行“压力型”体制下的镇、村干部为了工作、生活,政绩,必然要进行负担转嫁,而无疑农民是这些负担的最终承担者。
在s镇,镇村经费自主支配部分的重要来源是拍卖土地的收益,其次是计划生育收费。近年来,由于法律的日趋完善,土地收益越来越少。2003年,镇村土地收益由2002年的200多万锐减到50万左右。而计划生育由2002年的8万左右上升到50万余元,镇财政社会抚养费纯收入20万元。
在当前的乡村社会中,除了征收农业税,法律许可在大范围内的向农民收取的也只有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项了。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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